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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财税〔202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管理和收缴平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
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财税〔2022〕18号)
鲁财税〔2022〕1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pdf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